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武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15 00:00 文章来源:武汉市外事办
武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武政规[2010]14号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武汉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条  授予武汉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遵守实事求是、坚持条件。注重实效、尊重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武汉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扩大对外交往、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在捐赠或者自主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  授予武汉市荣誉市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武汉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其他市级机关作为推荐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武汉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向市人民政府外市侨务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市级主管部门推荐。

  (二)审核。受理申报的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外市侨务工作部门综合评审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被推荐人名单,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授予。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决定,举行仪式,向被授予武汉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证书由市长签署,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六条  武汉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本市停留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与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武汉市荣誉市民提供本市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与其保持经常联系,并加强对其事迹的宣传。

  第八条  授予武汉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一般每2年举行1次,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安排,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工作部门负责组织。

  授予武汉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九条  武汉市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收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有损于武汉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撤销其武汉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下载

返回顶部